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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房维修费谁出钱

发布时间:2025-11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楼房维修费承担易出法律风险,以下举例说明:
1、业主拒付维修费。如小区电梯损坏,低层业主以不使用为由拒付,这会引发风险。因为根据法律,业主对共有部分有共有和管理权利,也有承担维修费用的义务,不能以未使用为由拒付,否则其他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。
2、开发商拒修。若房屋交付后墙体出现结构性裂缝(可能因建设质量问题导致),即便过了保修期,若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,开发商仍需维修。但部分开发商会以过保修期为由拒修,业主维权将面临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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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房维修费承担主体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:“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”这表明业主对共有部分有共同管理和承担费用的义务,楼房共有部分维修费由业主共同承担有法律基础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:“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,属于业主共有。经业主共同决定,可以用于电梯、屋顶、外墙、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、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。”此条款进一步明确共有部分维修费用可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。对于租赁房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:“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: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。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,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,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。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,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。”综上,楼房维修费承担有明确法律依据: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,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承担,租赁房屋依责任主体不同分别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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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楼房维修费承担问题时,常见错误操作会增加解决难度,以下为你指出:
1、忽视维修部位划分。业主常未明确维修部位是共有还是专有部分,就要求物业公司或其他业主承担费用,导致责任主体混淆。例如自家室内水管破裂,却要求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,这是错误的。
2、不及时留存证据。部分业主或相关方在维修时未留存合同、票据、沟通记录等证据。后期若就维修费承担产生纠纷,无证据支持主张会处于不利地位。比如租赁房屋因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损失,承租人若未留存通知维修的记录,将难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。
3、拒绝分摊共有部分维修费用。部分业主以不使用为由拒绝分摊共有部分维修费,这是错误的。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和使用,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,拒绝分摊易引发邻里纠纷,甚至承担法律责任。例如小区屋顶漏水需维修,顶楼业主不能要求其他业主全额承担,底楼业主也不能拒绝分摊。如果你在处理楼房维修费问题时遇到上述错误操作或其他困惑,可随时咨询我,我会为你提供解答,避免自身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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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房维修费谁出需根据房屋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,以下分情形分析:
若为商品房且存在业主共有部分损坏(如电梯、屋顶、外墙等公共区域),维修费通常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,一般从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;若小区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,则由相关业主按各自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。若楼房在保修期内的商品住宅,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(如墙面开裂、管道漏水等非人为损坏)需维修的,维修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。业主专有部分(如自家室内门窗、水管等损坏)的维修费由业主本人承担。若为租赁房屋,租赁期间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需维修的,维修费由承租人承担;若因房屋自身老化等原因损坏,且租赁合同无特别约定的,维修费一般由出租人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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